2011-08-19 06:51:00 我要评论
孙乾 来源: 京华时报本报讯 (记者孙乾)据中国政府网昨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明确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如何解救未成年人失踪 实行快速查找机制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意见要求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同时要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此外,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关于如何返家两年找不到监护人 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意见要求,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其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于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如果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关于如何统筹儿童流浪现象严重 地区领导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同时,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马上就访
应充分发挥民间救助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于春节期间在微博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他认为,以国办发文的形式作出部署,显示了政府的决心和态度,但如何使地方政府的救助行动与民间组织的救助相结合,才是目前打拐的最大难点。
针对此次国办下发的意见,于建嵘认为主要反映了两大方向。首先是意见措辞较为严厉,反映政府的确已经非常重视街头流浪乞讨儿童这一群体,此次将救助的举措和方法一并列出,也使条文落实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同时,意见提出对流浪未成年人严重的地区领导进行追责,也对地方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推进打拐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意见的下发也反映了网络时代下政府对网民意见的重视,使打拐行动不停留在表面,而真正落到实处。
于建嵘也指出,目前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仍然存在两大难点:首先,救助在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要使其真正得到救助,而不是仅仅遣送回原籍,这些环节的衔接以及源头的防治就显得非常重要;其次,救助流浪乞讨儿童不能是政府大包大揽的行动,也不能仅凭政府部门的力量,而目前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使地方政府的救助行动与民间组织的救助相结合。
于建嵘认为,需要放开对民间组织的约束,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使他们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作用,也使得社会救助走到正常的轨道上。
■新闻回放
微博引发从民间到政府的打拐高潮
今年1月25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开通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官方账号,希望借微博力量,寻找被拐卖乞讨的儿童。该微博得到网友广泛响应。
今年两会前夕,温总理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已经注意到网友拍照关爱流浪儿童的问题,并已责成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该行动还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并于两会期间针对此问题进行提案。微博打拐与官方部门、媒体、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迅速形成舆论焦点。
近期,民政部举行全国打拐被解救人员救助保护工作视频会议,专题部署全国打拐被解救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据最新统计显示:自今年4月26日“救助保护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7月29日,已打掉98个犯罪团伙,解救新疆籍未成年人39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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