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 06:56:00 我要评论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8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在京举行。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明确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证人逃避出庭可拘留
修正案草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
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的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
我国拟修法细化逮捕条件
修正案草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解读:陈卫东教授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条件很笼统,没有一个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这次修改就是要通过细化标准,使侦查机关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运用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
未成年罪犯“案底”将封存
修正案草案:新增“特别程序”一编,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表示,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进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通过这个条款,可以确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
陈卫东教授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同时,修正案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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