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8 07:53:00 我要评论
赵鹏 来源: 京华时报本报讯 (记者赵鹏)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一些网友对“月饼税”感觉新鲜,不理解为什么发盒月饼也要扣缴个税,有民俗专家认为“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对赠送月饼这项传统收税,还是有些牵强”,但事实上,多年来,本市一直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发的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都不属于免个税范畴,因此应该按规定缴纳个税。
此前,本市地税部门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就曾发现部分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这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本市地税部门当时即表示,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为其扣缴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要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个税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8月收到单位发放的月饼或月饼券,将按旧标准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9月收到的月饼或是月饼券,则将按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
“月饼税”让月饼变了味
本报特约评论员 周俊生
“月饼税”之类税收的出现,其实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的趋势,而且这种见缝插针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
中秋节快到了,“单位发月饼也需缴个税”的消息出现的时候,让许多人都“很受伤”。
税务部门对月饼之类由单位发放的福利物品按个税法征税,并不是从今年的中秋节开始的,而是早已有之。税务官员面对采访,对此并没有避讳,而是明确表示,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之类,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税务部门征收“月饼税”,自然有法可依。但这种税收的出现,仍引起了人们感情上的挫伤。表面上看,单位给员工发放的月饼,虽然不是货币,但事实上省去了员工为购买月饼而增加的支出,等于为员工增加了一笔收入。从经济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转移,税务部门征税就有了理由。然而,对月饼这类福利物品,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当税收出现于此的时候,也让这种关怀变了味。
尽管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并不等于税务部门可以不顾民意、不顾舆情来征收。国家在征税时其实需要为某些财富转移“网开一面”,诸如月饼之类主要在于提供人们享受亲情交融、丰富人际交往的物品,就是一个应该留出的空间。
“月饼税”之类税收的出现,其实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的趋势,而且这种见缝插针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最近围绕着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出现的“房产加名税”的风波,尽管国税总局已表示暂未考虑,但一些地方税收部门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想法,其实质也反映出税务部门过度盯住普通老百姓腰包的倾向。
税收对某些财富转移活动“网开一面”,这并不是要求税务部门放松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部门改变在个税征收上见缝插针的作风,给社会留出必要的人际往来的弹性空间。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流失确实比较严重,比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的状态,对于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而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起管理机制。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却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