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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政协委员醉驾受审 被判拘役二个半月

2011-09-01 11:03:00     作者: 张国亮 龙轩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蓝某;政协委员;呼吸监测;拘役;CN;受审;首例;高速交警
[提要] 天下午,经温州龙湾检察院起诉,龙湾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文成县政协委员蓝某危险驾驶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浙江首例政协委员醉酒驾驶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中广网温州9月1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龙轩)昨天下午,经温州龙湾检察院起诉,龙湾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文成县政协委员蓝某危险驾驶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浙江首例政协委员醉酒驾驶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蓝某,男,42岁,温州市文成人,系文成某医院副院长、政协委员。

  公诉机关起诉称,今年8月8日凌晨2月15分许,因受朋友邀请,到市区一酒店赴宴。席间,喝了2瓶啤酒。酒宴结束时,蓝某独自驾驶CN3912号轿车返回文成,行驶至沈海高速温州段台州方向1779公里+1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皖S36257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蓝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前半部分已钻进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的后防护栏下面,两车停在慢车道上。询问双方当事人时,高速交警发现驾驶员蓝某满口酒气,于是对他进行了酒精呼吸监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达1.262 mg/ml,属醉酒驾驶,后送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1.42 mg/ml,均达到醉酒标准。

  法庭上,蓝某对自己的醉驾事实供认不讳,并提出要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4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蓝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蓝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蓝某提出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据悉,蓝某是我省首例政协委员醉驾,在2010年曾因酒后驾驭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并于近日已被免除其副院长的职务。

  作者:张国亮 龙轩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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