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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欲规定由违建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2011-09-09 14:16:00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当事人 监察机构 强制执行 违建 修订草案 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 强制拆除决定书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提要]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近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拆除违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了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近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拆除违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了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了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建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或者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修订草案明确,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实施强制拆除费用以外的用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取消冻结、查封措施。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筑被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筑的建筑物设备,应当一并拆除。修订草案规定,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以书面通知违法建筑所有人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者,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执行。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

  修订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区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受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制日报)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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