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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三疑点揭开 世华会属非法组织

2011-09-09 14:15: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希望工程 卢俊卿 中非希望工程 青基会 世华会 世界性 决策机构 华商协会 非法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
[提要] 近期,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发布“‘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管理20亿元项目资金”等内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国侨办、民政部、外交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于2010年1月曾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强调坚决采取措施遏制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恶劣影响(9月8日摄)。图/新华社

  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三疑点揭开

  国侨办:未收到世华会报批申请

  民政部:青基会10%管理费以总支出为基数

  近期,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发布“‘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管理20亿元项目资金”等内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中非希望工程”当事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饱受公众质疑。

  来源:所属栏目: 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围绕三大疑问及事件的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当事人一一回应。

  “世华会”境内活动是否合法?

  【记者调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登记信息。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我会是以华商500强为核心、以华人亿万富翁为主体的全球性华商组织。它在香港成立,系社团与工商双重注册,注册名称分别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法人代表: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俊卿)”,北京代表处注册号为110000400160767。

  我会在境内以社团名义从事慈善活动,如与有关机构联合举办活动,协会只负责公益部分的服务,市场化部分授权“天九儒商投资集团(法人代表:卢俊卿)”对客户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天九儒商”支持“世华会”与中国青基会共同开展“中非希望工程”活动,并承诺自2011年至2020年,每年向青基会捐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非洲各国实施希望工程项目。

  【国侨办】我办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我办与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0年1月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强调坚决采取措施遏制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

  【记者调查】“世华会”与青基会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双方共同组织“中非希望工程”,成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六条显示:该基金管委会是本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等重大事宜。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中非希望工程”并非我会分支机构。为该工程所设的“基金管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协商机构,这是行业惯例,因此没必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卢俊卿和卢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国青基会捐赠1100万元。劝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不会低。卢俊卿所劝募的成本,既未从青基会中支付,更未动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

  【民政部】我部已就此事向中国青基会了解有关情况,获悉“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这类公益项目,实施前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0%捐款作管理费是否合规?

  【记者调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基金的10%用作管理费用”。同时,青基会官网显示的各基金捐款页面中,也都标有“收取捐赠基金10%”的内容。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青基会偷换了概念。“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与“捐赠基金的10%”有明显区别。如果每笔基金都按捐赠额的10%收取,将导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费用长期处于收入总额10%的峰值,从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费用。

  【涂猛】并非每个基金项目都会严格按照10%比例执行。只要年度管理费用从总体上不超出“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就符合有关规定。

  【民政部】有关“10%管理费用”的规定,是以基金会每年的总支出为基数,对基金会全年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注意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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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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