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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厦门回应“征2000元个税” 称新系统无问题

2011-09-13 06:37:00     作者: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个税;征纳;税率表;新系统;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标准
[提要] 11日晚间,厦门市地税局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因个税申报软件未升级,厦门等地仍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事件做出回应。

  据新华社电 11日晚间,厦门市地税局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因个税申报软件未升级,厦门等地仍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事件做出回应。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地税局即对该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系统已于今年9月1日零时起上线运行。这位负责人表示,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本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说,纳税人在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方按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由发放单位于本月份代扣并于下个月申报代缴。而本月份申报的是纳税人上个月取得收入的税款,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海市地税局也表示,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上海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向市税务部门反映。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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