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3 14:40:00 我要评论
来源: 光明日报●个税要严格执行,双重标准与税法违背 ●多缴税款如何返回,理应有明确说法 ●唯有依法征税,方能取信于民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面对质疑,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称,由于软件没有升级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双重标准?
谢小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白领。9月5日发工资后,她的好友向她提及,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较上月少扣了70多元。而谢小姐却发现,自己拿到的工资条扣税数额仍和上月一样。“我和朋友工资差不多,为何扣税不一样?”在询问财务后,公司会计告知她,扣税是经过地税局批准的。谢小姐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所得税减除有“两个版本”?
在北京,徐先生在9月5日收到自己的8月份工资时也发现,到手的8月份工资竟然和7月份是一样的,并未增加。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6554.4元,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应纳税额为4554.4元,需缴纳的个税为4554.4乘以15%减去125,等于558.16元。而根据新个税法,新的起征点为3500元,应缴纳税额为3054.4元,个人所得税为3054.4乘以10%减去105,等于200.44元。也就是说,按照新旧个税法,徐先生需缴纳的个税相差357.72元。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何时开始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不同地税所的解释截然不同。对于多交的这300多元个税,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得到的答复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进行纳税。而北京市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9月1日后所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与新税法相违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税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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