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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会计贪污挪用1800多万元一审获死缓

2011-09-15 10:58:00     作者: 陈文广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刘迪;贪污公款;一审宣判;死缓;挪用公款罪;缓期;判处死刑;贪污罪
[提要]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李迪贪污挪用公款1800多万元案1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刘迪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被当地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新华网长沙9月15日电(记者 陈文广)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李迪贪污挪用公款1800多万元案1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刘迪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被当地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迪于1998年至2010年担任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2000年7月至2010年10月,刘迪私开支票188份,从赫山地税局工行账户取现、转账,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7210356.27元,所贪污的公款均被刘迪单独或与其男友邬某某用于赌博、奢侈消费。此外,刘迪还采取私开支票转账的方式,挪用公款123万元,用于其父母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刘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款172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23万元供父母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迪犯罪以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迪具有自首情节,对刘迪适用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作者:陈文广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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