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9 07:02:00 我要评论
王丽娜 来源: 京华时报插图勾犇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半个多月以来,各界纷纷以召开研讨会、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形式为修法建言献策。围绕沉默权入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作证、秘密拘捕和特殊侦查手段的讨论更是热度不减。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著名法学家、全程参与论证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陈光中教授。
两次修法形势大不同
京华时报(微博):刑事诉讼法修订案草案公之于众后,各方热议不断,这样一部程序法,怎么会引起这么大范围的讨论?
陈光中:刑诉法好像是用来打击犯罪的,涉及的人很少,实际上涉及面很广,说不定哪天落到自己头上,因此大家关注很自然。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很多问题改动也很大,但当时反响没有现在这么热烈,仅限于在实务部门和有关的学者范围内征求意见,那时候在立法的民主公开上不如现在。过去只有宪法是全民讨论,也不在网上公布,客观形势不一样。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冤案、错案、大家平时关注的案例,同刑诉法的规定挂上钩了。
京华时报: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是不是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陈光中:对,这是不得不正视的。15年前和15年后相比,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权意识的提高。刑诉法恰恰同保障人权关系非常直接,打击犯罪的同时,怎么保障人权?人权意识的提高,导致对刑诉法的关注度很高,这本身也是社会的进步。
沉默权入法暂不现实
京华时报:在美国大片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国际上对沉默权一般如何规定?
陈光中:在国际上,对沉默权也有争议,主要分两派,大多数国家和美国一样搞绝对沉默权,另一派如英国等,搞相对沉默权。美国的沉默权也不是没有争议,理论界、司法界也有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保留了沉默权,他们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沉默权联系在一起。但前些年英国认识到沉默权不利于打击犯罪,就做了改变,规定了4种情况嫌疑人不能保持沉默。这说明对沉默权本身没有充分肯定,这也是国内没有规定沉默权的一个因素。
京华时报:沉默权这次没能入法,在意料中吗?
陈光中:在意料之中。参加会议的学者,包括律师,几乎没有人要求提沉默权。目前不规定,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条件不成熟。
京华时报:什么条件不成熟?
陈光中:实务部门都反对,认为规定沉默权不太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这在理念上还需要一个过程。在中国,口供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证据的种类,而且还是重要的证据,实务部门对口供有一定的依赖性,认为规定沉默权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京华时报:阻力是不是主要来自侦查部门?
陈光中:据我所知,所有的实务部门差不多都不赞成沉默权。公检法全都不赞成。理论部门大部分赞成沉默权,也有不赞成的。
如实供述条款应删除
京华时报:有观点认为,不得自证其罪的条款是相关部门的妥协,在向沉默权靠近?
陈光中:我认为这谈不上妥协,只要还保留如实供述的条款,在实质上就没有改变。沉默权不写进去可以理解,但我坚持认为如实供述要删掉。
京华时报: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矛盾吗?
陈光中:我不赞成现在草案的写法,这样的规定看起来有点滑稽。当然实务部门可以解释为不矛盾,只是说应当如实回答,你不如实回答我也没有强迫你要如何。但实际上,应如实回答,就是在法律上有这个义务,不如实回答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通常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如实回答就属于抗拒。尽管现在刑法上没有这么规定,但实际上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可能带来的就是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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