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民企老板涉黑疑遭受逼供与狗同笼续 官方回应

2011-10-19 15:53:00     作者:    来源: 大河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杨金德;刑讯逼供;涉黑;脑干诱发电位;涉黑团伙;鉴定结果;10月;与狼共舞
[提要] 近段时间,南阳涉黑案主要成员杨金德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报道在网上广泛传播。10月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

  近段时间,南阳涉黑案主要成员杨金德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报道在网上广泛传播。10月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昨日正式公布的鉴定结果表明,网络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今年7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杨金德涉黑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二审。10月10日起,一篇题为《民企老板“涉黑”称遭刑讯逼供,体罚后与狗同笼》的新闻稿在网上大量转载,产生了极坏影响。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报道,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当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

  10月16日,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由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在两名省人大代表、两名省政协委员、两名报社记者、两名电视台记者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对杨金德的身体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核磁共振等多项检查。

  体检中,杨金德自诉多次因他人外力打击致左眼失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年。杨金德左眼、右耳、左手腕、食指、小指用胶布粘贴,医生去掉胶布进行检查。在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双下肢肌力、全身感觉、双眼视力等检查过程中,杨金德不配合检查。

  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显示,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10月10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从2010年10月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10月13日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2010年10月30日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至今,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另外,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杨金德所称在警犬基地遭遇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刑讯逼供并不存在。警犬基地实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警犬训练大队的办案办公场地,警犬训练大队与另两个大队相互隔离,警犬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驯犬员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法接近在此训练的警犬,更不可能将凶猛的警犬和人关在一个笼子里。10月15日,有媒体称“南阳市公安局正紧急拆除警犬基地审讯室毁灭证据”的报道也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南阳市公安局因办案所需,8月份开始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在办公楼一楼最西头装修两间讯问室。而杨金德2010年10月12日被抓获时,是在该大队办公楼一楼最东头的一间讯问室进行讯问的,该讯问室目前完好无损,尚在使用。

  南阳市政法机关有关人士表示,南阳政法机关一贯重视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监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建议,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反映民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也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网记者)

马震

editor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