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醉驾入刑”立法生硬 易陷法官于“人情”尴尬

2011-10-19 19:50:00     作者: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法官;人情;立法;罪责刑相适应;醉驾入刑;缓刑;司法理性;法律秩序
[提要] 自今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截至10月10日,广州共查醉驾307宗,目前法院审结的50宗醉驾案中,有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坊间有人质疑是否“雷声大雨点小”。

  “醉驾入刑”立法生硬陷法官于尴尬

  昨日报载,自今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截至10月10日,广州共查醉驾307宗,目前法院审结的50宗醉驾案中,有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坊间有人质疑是否“雷声大雨点小”。

  刑事惩罚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给予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惩罚。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以后,就全国各地的入刑案例来看,特别是广州免除2人刑事责任而成为全国醉驾“免刑比例最高的城市”,公众对刑法这两个原则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司法公平的价值期望。

  其实,中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是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的。立法的时候并没有采用人性化惩罚方式,即酒后或醉酒驾驶第一次被查可以进行警告、扣分等处罚,第二次被查就上升一个档次处罚,第三次被查即送检察院起诉,这时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警方的处罚记录,以情节恶劣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或拘役,让犯罪的人心服口服。然而,眼下“一步到位”的立法却把法官拖进了一个尴尬境地,承担了司法不公的质疑压力。

  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例,其实是从过去的“司法运动”向“司法理性”的一种嬗变。法官们不服从过去的运动式打击方式,而理性地依据现有刑法条款去客观审判,这本身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因为立法的生硬,导致法官对醉驾的量刑情节进行人性化考虑,即以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量刑甚至免刑,于是,创造了“醉驾在路上就不能免刑”之说,法官还可以“一时冲动”、“偶尔为之”、“悔恨交加”等情节适用缓刑。醉驾的情节是否恶劣,即有了第一次之后是否有第二次、第三次,则没有考量进去,因而法官们对量刑的法律适用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认定,导致公众产生质疑,认为这是法律的隐性不平等。

  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缺陷,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尽快出台起诉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是当务之急。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刑案例,既是“道德秩序”转向“法律秩序”适应期中的判例,又是在质疑中倒逼“两高”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的良性动力。(作者是知名律师、中大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朱永平)

马震

editor

更多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