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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拟规定追究“被精神病”责任人刑责

2011-10-25 14:13:00     作者: 孙乾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精神病专科医院;卫生法;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刑责
[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被追究刑责。图/CFP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陈竺指出,目前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为杜绝“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草案对与之相关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还针对我国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并拟立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问题。

  ■草案解读

  焦点

  1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

  患者情况不同送医主体有别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焦点

  2 精神障碍如何诊断?

  72小时内须出书面诊断结论

  谁有权利对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出诊断?草案明确了实施主体: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

  对于诊断程序,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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