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5 14:34:00 我要评论
孙乾 来源: 京华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还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职业病防治法
未定劳动关系
病人可申请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昨天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草案规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员会表示,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中提及,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草案的规定办理,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而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这个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辖区现重大事故主管领导“下课”
>>相关要点
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并且辖区内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草案规定,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清洁生产促进法
拟设中央财政
清洁生产资金
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包括部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和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
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草案对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草案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度,提出规划应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的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名录。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建议为劳务派遣
制定专门法规
“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了派遣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做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这一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华建敏表示,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他们缺乏归属感和责任心并希望改变现状等问题比较突出。而且,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
对此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专门法规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等规定。
此外,华建敏还建议,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依法清理和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
兵役法草案
义务兵退役
考公务员拟优先录用
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其中草案明确,义务兵退役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回乡创业的,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当保留。据此,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修改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他退出现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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