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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禁受访 防信息泄露

2011-11-05 07:39:00     作者: 白天亮    来源: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国有股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通知 信息泄露 实际控制人
[提要] 该《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规则。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白天亮)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该《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规则。为此,《通知》针对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体现防控内幕交易“早停牌、早披露”的精神;二是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以保证国有股东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正常沟通,并通过告知和记录等措施对有关人员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人民日报)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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