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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开审 8被告均认罪

2011-11-17 17:02:00     作者: 徐伟 程斌 王真祥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告人;西普;公安人员;首要分子;冲击;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机关罪;派出所长
[提要]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事情都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如果将冲击国家机关看成是讨回公道的唯一途径,不仅伤了别人也害了自己。11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某、沈某、程某、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涉嫌聚众冲击机关国家罪一案。

  聚集百余人围堵派出所长达九个小时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事情都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如果将冲击国家机关看成是讨回公道的唯一途径,不仅伤了别人也害了自己。11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某、沈某、程某、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涉嫌聚众冲击机关国家罪一案。

  为向公安机关施压聚集百余人围堵派出所长达九个小时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7日,重庆西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公司)所属新东福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因故与业主发生纠纷,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坪派出所(以下简称大坪派出所)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解决问题。被告人西普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为给派出所施加压力进而做出对其公司有利的处理,召集被告人沈某、程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组织员工到大坪派出所示威,并将西普以前用于示威的标语等物交给沈某等人使用。谭某承诺对参加的人员每人给予人民币200元,对举标语、拉横幅人员每人给予人民币500元,同时安排程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承诺给程某人民币1000元。同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沈某、程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袁某某以及西普公司的员工一百余人陆续到达大坪派出所,沈某、程某、高某某等人带领公司员工将派出所唯一通道围堵住并带头喊“警察打人、严惩凶手”等口号,员工也陆续拉开标语喊口号给派出所施加压力,造成大坪派出所秩序混乱、所内伸缩门毁坏、以及公安人员接警后无法出警等严重后果。在公安人员劝离过程中,沈某不听劝阻,在派出所内仍然坚持照相并且与民警发生抓扯,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袁某某等人也参与到围堵派出所喊口号的过程中,并且不听公安人员劝阻,采取推拉、抓扯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执法,抓伤公安人员等。直至当晚10时许,西普公司员工才陆续离开大坪派出所。

  庭审中,被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8名被告人除林某某外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上午3个小时的举证质证和下午两轮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在最后陈述中原辩称自己无罪的林某某也承认自己有罪,希望法庭从轻判处。法院将择日宣判。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该案承办法官文跃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般表现为3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场所,辱骂、追打工作人员;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文跃说,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他们也可能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冲击行为,如本案中的谭某。所谓积极参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积极实施犯罪的人员。对于一般参与者,也并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这类人员,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群众表达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

  承办法官说,此案凸显出部分群众在法律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存有三种错误认识。一是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千万不要以为参与人数众多,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二是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当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矛盾,那种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问题才会得到解决的想法是错误的。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三是过度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方式表达诉求,显然是错误的。

  文跃最后说,群众表达诉求一定要遵循合法的途径。调解、仲裁、诉讼都是法律所规定解决纠纷的方法。采取聚集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触犯法律。希望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行为应当有正确判断,分清是非,不要受人唆使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徐伟 程斌 王真祥)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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