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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南屏“楼倒倒”事件追踪:3名责任人被判刑

2011-11-17 20:58:00     作者: 魏蒙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判刑;地块;重大责任事故罪;资质;有期徒刑;楼倒倒;法院一审;责任人
[提要] 2011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一栋占地约250平方米的六层半楼房倒塌,周边的房屋、物品被压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一夜之间,“楼倒倒”开始在网络上疯传。

  新华网珠海11月17日电 (记者 魏蒙) 2011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一栋占地约250平方米的六层半楼房倒塌,周边的房屋、物品被压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一夜之间,“楼倒倒”开始在网络上疯传。近日,这一事件的3名责任人建楼者、打桩者和地块出售者被当地法院一审分别以合同诈骗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查明,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该楼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桩基承载力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建楼者李丙明在未对该土地做任何报建、审批,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况下就开始建楼,也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成桩后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桩进行承载力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测,且在明知打桩者无资质、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的情况下同意在该桩基础上建楼,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承建该楼地基打桩工程的张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施工,导致桩身纵筋直径与设计要求不符,且在明知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就浇灌混凝土,依然完成工程并交付建楼者使用,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今年50岁的黄某在明知涉案地块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谎称该地块为自家宅基地,并于2010年7月8日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丙明。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建楼者李丙明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打桩者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地块出售者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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