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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延长产假8天 晚婚晚育者假期反减少

2011-11-22 15:18:00     作者: 陈菲    来源: 新华社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产假;晚婚晚育;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我国经济
[提要]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据新华社电(记者 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据了解,截至21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18时30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专家解读

  新规定着眼与国际接轨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还有一点也是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在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

  他表示,这是因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他表示,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张车伟表示,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有两点和过去所不同,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的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另一点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像过去那么死板,更加灵活,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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