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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强奸14名初中女生男子被执行死刑

2011-11-23 14:27:00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陈伟军;初中女生;执行死刑;强奸少女;强制猥亵;男子;猥亵儿童罪
[提要]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获悉,经最高法院核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犯陈伟军于22日下午在丽水市被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获悉,经最高法院核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犯陈伟军于22日下午在丽水市被执行死刑。

  三罪并罚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伟军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被告人吕某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强奸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

  2009年9月22日,丽水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陈伟军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伟军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陈伟军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陈伟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或钱财利诱等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伟军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猥亵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陈伟军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无知,心智尚未成熟等弱点,强奸少女、幼女多人,其中奸淫幼女达9人16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少女、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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