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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受贿237万元被判13年

2011-11-23 16:35:00     作者: 杨昌平    来源: 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获刑;收受;总编辑;国家土地;圆明新园;构成受贿罪;不正当利益
[提要] “坚强啊,你要坚强啊。”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刘允洲被法警押出法庭时,其家属在旁听席上站起来不停地劝他。今年64岁的刘允洲因受贿237万元,今天上午10时30分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坚强啊,你要坚强啊。”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刘允洲被法警押出法庭时,其家属在旁听席上站起来不停地劝他。今年64岁的刘允洲因受贿237万元,今天上午10时30分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允洲共有3起受贿事实。第一起是发生于1997年至1999年,当时刘允洲担任中国土地报社社长兼国家土地管理局宣传中心主任,他接受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国海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上海地产项目并获得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该项目示范小区的命名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吴国海给予的住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2万元,后刘允洲支付房款12万余元。第二起发生在2003年至2004年5月期间,当时刘允洲担任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他为北京时代东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影视剧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10万元。

  刘允洲的第三起受贿事实,与浙江横店的“圆明新园”项目有关系。他在2007年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报社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委员会主席徐文荣给予的人民币180万元。

  法院认为,刘允洲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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