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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 共收到8000条意见

2011-12-01 07:15:00     作者: 任文婧    来源: 红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环境公益;民诉法;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诉讼费用
[提要] 昨日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将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南大学法学院共同讨论提出的关于公益诉讼的6条立法建议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中增加一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明确公民个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昨日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将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南大学法学院共同讨论提出的关于公益诉讼的6条立法建议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赶上了最后一天,因为网上提建议不能超过1000字,为了能够更加详细明确地说明我们的建议,才选择了快递的方式。”据记者从中国人大网了解到,从10月29日到昨晚11点,网上对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意见数达到8000条,征求意见今天截止。

  本报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陈馨怡 长沙报道

  [6条立法建议产生背景]

  11月25日,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湖南等地的60余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检察官、法官、律师,针对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公益诉讼立法提出建议。

  据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教授介绍,《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这条立法对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这一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实际操作中的不少问题都有待立法规定,因此,借民诉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机,省检察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了此次研讨会,围绕公益诉讼展开了5天的深入讨论,并最终形成6条立法建议,提交全国人大作为立法参考。

  [建议一]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增加一条:

  当事人依本法进行的公益诉讼中,被告败诉的,应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败诉的,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从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

  败诉罚金、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和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案例:对于身边的环境污染行为,受侵害的老百姓有权提出控告,然而诉讼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今年7月1日,海南省高院环保庭正式开始受理案件,两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该庭仍未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海南省日前正式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老百姓将不必再为这一问题担心。今年9月左右,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

  理由:我国诉讼费用的缴纳是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逐渐增加,虽然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应预交诉讼费。原告会不会提出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是与诉讼所需费用相关。实践表明,该规则将使公益诉讼在我国变得愈发没有市场。因此,在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时候,应该考虑原告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即便败诉也应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免除其某些费用或者按较低标准收费。同时创设公益诉讼的费用负担配套机制,比如公益诉讼基金会制度。

  [建议二]

  建议:《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第八条改为:

  检察机关、受损个人所属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案例:2009年,望城区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过一个水泥厂。之前,这个水泥厂造成的污染很厉害,村民和水泥厂起冲突,发生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到实地看时,发现环境污染确实很严重,晾的衣服很快就全是灰尘。但是村民不愿意起诉,检察机关只好当原告。村民写委托书,检察院起诉。起诉之后,水泥厂压力很大。在这种背景下,法院最后主持了调解。达成了两条协议:一是要求被告整改;二是对村民进行赔偿。这个案件被评为湖南省2009年十大法治事件。

  理由: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只规定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有起诉权,到底哪些机关、社会团体属于有关的,无法判断,而且排除了私人的起诉资格显然不合理。明确界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并赋予社会公众诉权是极为必要的。

  在我国,所谓有关机关,一般而言是指主管机关甚至是具体行为的实施机关,这些机关往往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或者是执行责任,因此,有损害公益的行为存在,主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即可制止,执行机关依法改正即可实现合法,无需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建议主张,有关机关可明确为检察机关。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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