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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次明确校车特权 机动车遇校车须让行

2011-12-07 14:47:00     作者: 冯志军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校车;条例;特权;行驶记录仪;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
[提要] 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6日于此间表示,明年1月1日起,甘肃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

  中新网兰州12月6日电 (记者 冯志军)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6日于此间表示,明年1月1日起,甘肃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同时,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李高协说,除要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外,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李高协说,这有助于交警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据了解,该《条例》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根据甘肃交警部门最新统计,目前甘肃2402所幼儿园拥有校车571辆,9982所中小学拥有校车302辆。《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介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由于随着道路通行条件改变,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的大幅增加等形势变化,仅就罚款标准作出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条例》出台势在必行,其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

  兰州晨报(微博)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 遇到校车应当让行

  对于校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校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条例》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条例》要求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结合本省实际作了补充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不得在车行道上赶骑牲畜,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拦截车辆或者玩耍,也不得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现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明确,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不再有城乡区别。

  肇事送伤者入院后 “闪人”仍视为逃逸

  针对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难点问题,《条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条例》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在组织广大交警认真学习的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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