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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6-19抢劫银行案 被告人富荣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1-12-09 07:00:00     作者: 哈丽娜    来源: 兰州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富荣 抢劫银行 判处被告人 抢劫数额 银行员工
[提要] “6·19”抢劫银行杀人案,经检查机关起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案,于1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天水“6·19”抢劫银行案

  被告人富荣被判死刑

  □晚报记者 哈丽娜 通讯员 宋一泓

  本报讯 “6·19”抢劫银行杀人案,经检查机关起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案,于1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后经合议案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2011年12月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19”抢劫七里墩邮政支行并杀害两名银行员工的被告人富荣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富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杀害两人 抢劫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富荣在替朋友到邮政银行七里墩支行办事时,因自己家庭经济拮据又有购出租车的还贷压力,遂产生抢劫之恶念。被告人富荣为掩人耳目而乔装打扮并进行踩点后,持匕首趁中午银行员工交班又无客户之际闯入储蓄营业厅,朝两名当班员工刺戳,造成该二人死亡,并抢走人民币3.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作案还债 犯罪动机明确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富荣犯罪目的不明,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意见,经查,富荣于2009年由其兄富强为其在银行贷款十五万元购得出租车自营,至今仍有一年利息和本金未还,其因家庭经济紧张和还贷压力,铤而走险进行抢劫,该事实有富荣之兄、父和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及本人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抢钱还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明确,辩护人的说法不能成立,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司法鉴定 精神未见异常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富荣有家族精神病史,本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富荣亲属委托,申请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富荣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富荣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故应有完全责任能力。辩护人除提供有富荣亲友证言外再未提供其他有效依据支持,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准许。

  两次开庭 一审被判死刑

  据了解,“6·19”抢劫银行杀人案,于1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12月8日上午10时许,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19”抢劫七里墩邮政支行并杀害两名银行员工的被告人富荣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富荣以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抢劫中又以残忍手段刺戳两名银行员工并致二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判处被告人富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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