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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任何人都可举报黑校车

2011-12-12 06:41:00     作者: 陈菲 杨维汉    来源: 华龙网-重庆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超载;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驾驶人;临水;行车安全;正宁
[提要] 根据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陈菲 杨维汉)根据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草案规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超载应制止校车开行

  超载是当前校车安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再加上警力有限,监管缺位,使得超载成为普遍现象。前不久发生在甘肃正宁的校车事故,车辆本身核载9人,实载却达64人,最终酿成悲剧。

  如何有效防止超载?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发现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校车违规行为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校车经过的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草案同时规定,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随车照管人员肩负着重要的安全责任

  学生乘坐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肩负着重要的安全责任。对此,11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五项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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