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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不许讽刺挖苦及歧视学生

2011-12-12 17:28:00     作者: 李莉    来源: 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教师专业发展;学生主体;教育部;教师培养;征求意见稿;学生提供;尊重学生;专业能力
[提要] 教育部表示三个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报讯(记者李莉)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师专业标准),今天起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表示三个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专业标准分别对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出60余条具体要求。教师专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突出师德要求,要求教师要履行职业道德规范。例如要求教师“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二是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三是强调实践能力,要求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研究,改善教育教学工作,提升专业能力。四是体现时代特点,要求教师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教育部欢迎全国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建议和意见在2011年12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也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直接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来信请寄: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教育部师范教育司高立中(收);电子邮件:peiyangchu@moe.edu.cn。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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