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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自焚富豪金利斌非法吸储案公开审理

2011-12-12 18:17:00     作者: 汤计 王宇天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惠龙;金利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融资;融资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发;被告单位
[提要] 备受社会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2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2日电(记者汤计、王宇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2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4月13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件,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引起各方普遍关注。

  在近3个月的调查中,包头警方专案组共接待融资报案人1559人,接待欠款单位和个人276家,接待持会员卡群众268人,接待惠龙公司员工3951人;共查询涉案银行账户近500个,查询涉案银行卡1300多张,调取银行证据30余万份。调查取证笔录材料3600多份,共形成卷宗60余册。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从2004年至案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多亿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惠龙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的损失,避免惠龙公司次生债务的增加和资产的自然流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惠龙公司汽车36台、查封房产2处、冻结资金人民币707万元。

  据了解,法院预计将审理两天,择日宣判。

  作者:汤计 王宇天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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