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5 18:25:00 我要评论
刘勇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今日独家
诸多食品行业标准中金葡菌都允许被检出,速冻食品该不该含金葡菌的国标“新旧之争”被指小题大做
羊城晚报记者 刘勇
允许含一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下称“金葡菌”)的速冻食品新国标,将在下周三正式实施。对此,国标委相关专家几次出面澄清,并称鼓励企业按照新标准生产。但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却并不买账就在本周一,“海霸王”的速冻产品又一次被广州市工商局检出金葡菌,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金葡菌真的这么可怕吗?
连日来,羊城晚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有人认为速冻食品旧标准过于严格,但作为这一事件起源的金葡菌本身,在我国食品行业监管中并不算严格,其在不同的食品行业中有着完全不同的监管要求。
目前使用的速冻食品旧国标规定,金葡菌为不得检出项,但国内13个食品行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包括对安全要求最为严格的婴儿配方食品,对金葡菌皆无此般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关于速冻食品国标“新旧之争”或是小题大做。
上游原料未对金葡菌作出要求
“我们买的猪肉中含有大量金葡菌,但我们生产的水饺中却不得检出,这不是很荒谬的事吗?”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上周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泽民的委屈,来自现有《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根据此标准,速冻水饺中不得检出金葡菌,但是,对于其上游原材料的猪肉,在2005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鲜(冻)畜肉卫生国家标准》和2001年实施的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猪肉》中,都没有对金葡菌含量作出要求。
同样,记者调查了其他适宜金葡菌生长的上游原料的国家安全标准,在《蛋制品卫生国家标准》、《鲜(冻)禽肉卫生国家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中,均没有对金葡菌作出要求。而《小麦粉国家标准》、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甘蓝类蔬菜》和《无公害食品根菜类蔬菜》也没有相关要求。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教授曾庆孝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现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上游原料都未作出金葡菌要求,“在所有行业品牌都陷入国标超标情况下,要做到零细菌,首先是成本高,其次是不现实”。
婴儿食品也可含限量金葡菌
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即使是安全要求最为严格的婴儿配方食品,其标准也并不严格。
在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标《婴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只对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金葡菌作出要求,但依然只是限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样,在适宜于金葡菌生长的乳制品中,《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都规定可以限量检出金葡菌。在同类的《干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再制干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要求类似。
“新旧之争”被指小题大做
“金葡菌事件”在中国闹得沸沸扬扬,但美国FDA食品局前副局长大卫·艾奇逊(David Acheson)显得尤为惊讶,他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人群中的一半人,皮肤和鼻子里长时间存在金葡菌,在生制肉、蛋、奶制品中全都天然存在金葡菌。
“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毒素,而不是金葡菌。”艾奇逊认为,国内关于速冻食品的国标新旧之争是小题大做,美国FDA的相关标准只是严格要求不允许有毒素存在。他认为,食物中的金葡菌通常不会引起疾病,由于金葡菌生长繁殖的温度条件是6℃-48℃,产生毒素的温度是10℃-45℃,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将其控制在低温水平,在烹调食物时只要温度达到73.9℃,即可瞬间秒杀金葡菌。
而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看来,本次小题大做的新旧之争,导致了速冻食品的行业危机,但其背后是我国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如何得到消费者的信任,是政府和企业目前亟须面对的问题。
制表 刘勇
附表
允许检出金葡菌:
GB 10765-2010
《婴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19644-2010
《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5420-2010
《干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5192-2010
《再制干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11674-2010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未对金葡菌作出要求:
GB 1355-1986
《小麦粉国家标准》
GB 2707-2005
国家标准《鲜(冻)畜肉卫生国家标准》
GB 2710-1996
《鲜(冻)禽肉卫生国家标准》
GB 2749-2003
《蛋制品卫生国家标准》
GB 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NY 5008-2008
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甘蓝类蔬菜》
NY 5029-2001
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82-2005
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根菜类蔬菜》
刘勇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