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6 17:22:00 我要评论
来源: 北京晚报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宣判
时建锋从无期变两年徒刑
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昨天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
犯罪事实
指控数额少300万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生意中,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两辆货车在运输河沙时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WJ-30055”、“WJ-30056”车辆号牌、证件均系伪造。经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2110元。
犯罪数额
按核准装载量计算
对于犯罪数额,起诉书中只用8个字解释:“按核准装载量计算”。鲁山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法院认定时军锋犯罪数额为49.2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涉案车辆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
公安机关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显示,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但在这361万余元中,包含了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但是,被告人骗免通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是“通行费”而非“惩罚费”,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本案行为人采取假冒军车的欺骗手段,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获得财产性利益,因违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数额,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并且,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并非受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算为犯罪数额。在此案中,受害方被骗免的收益为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实际通行费,计人民币492374.95元。
专家认定
定罪量刑适当
此案也引起了多位法学专家关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本案中使用虚假的武警部队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罪,因而再审判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赵秉志说,本案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应为多少,是引发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法院此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合理保障,是适当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此案量刑适当,罪责刑一致。 X096
据新华社 《人民日报》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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