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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粤语播音需报批

2011-12-19 06:32:00     作者: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规定;播音;粤语;广播电影电视;音视频;教学;节目主持;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提要] 据报道 广东近日出台新规,明年3月起,广东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

  据报道 广东近日出台新规,明年3月起,广东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

  《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经12月1日广东省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2月12日发布,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确实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规定》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电视台用方言播音时,应当在屏幕上显示规范汉字字幕。汉语言音像制品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和出版、教学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规定》还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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