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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明年起监测PM2.5

2011-12-22 14:05:0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城市空气;监测数据;监测指标;监测结果;城市公共交通;十二五;化学需氧量
[提要] 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本报讯 PM2.5监测有了具体时间表。昨天,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明年,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地区差异大新标分期实行

  周生贤昨天说,环保部门必须避免监测数据和群众感受“两张皮”问题的出现,监测数据更不能自说自话。目前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需要,必须抓紧修改完善,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指标,尽力争取早发布。

  周生贤说,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因此新标准要分期实行。

  具体时间表为:2012年,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结果。

  北京已开始采购PM2.5监测设备

  环保部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在积极治理PM10的同时,针对PM2.5等更高标准的污染浓度监测,已经开始进行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

  PM2.5监测时间表

  2012年

  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2013年

  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

  2015年

  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

  2016年

  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发布

  2015年京津冀灰霾有望大减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昨天发布,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开展臭氧、PM2.5等污染物监测。到2015年,这些区域的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同时,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此外,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2012年我国的减排目标是:与2011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减少2%,氨氮排放量减少1.5%,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增长。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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