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2 15:00:00 我要评论
来源: 北京晨报明明白白拿年终奖
【核心提示】:岁末将至,一只叫做“年终奖”的红包又开始成为各行各业上到老板下到员工的年终“热词”。对员工来说,勤恳工作了一年,红包厚不厚,成了判断企业发展、自身工作能力、留还是走的风向标。而对老板来说,既要奖励最优秀的员工,又要平均照顾到每个员工的情绪,无疑也是一个年终“大考”。
企业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必须按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休法定假应照发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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