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5 07:04:00 我要评论
来源: 南方日报南方日报讯最近,个别媒体又出现所谓“推普废粤”之类的报道。为以正视听,省政府新闻办24日下午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省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会上,省法制办副主任陈春生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可以使用方言。为贯彻该法,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稿)》。省法制办对此征求了有关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陈春生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都指出,上述法律和规定强调了推广普通话,但没有限制使用方言的条款。
有记者问,广东省内的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的情况如何?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何日丹回答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来没有任何限制方言播音的条款。目前,我省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南方电视台南方卫视是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整频道粤语播出频道,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有开办用地方方言播音的各类栏目。
有记者问,2012年3月1日《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实施后是否会限制使用粤语等方言播音?何日丹表示,2012年3月1日《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实施后不会限制使用粤语等各种方言播音。何日丹强调,现在不会限制,今后也不会限制。
有记者问,广东省如何贯彻国家有关方言政策?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爱军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历来既重视推广使用普通话,又尊重方言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张爱军强调,推广普通话和弘扬包括粤、潮、客等方言文化在内的岭南文化,都是政府要做的事情,所谓“推普废粤”从来就是一个伪命题,“废粤”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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