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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发布联合调查报告 称不存在“红十字商会”

2011-12-31 14:26:0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商红会 刘安元 博爱服务站 红十字商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提要] 2011年7月,由监察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北京刘安元律师事务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郭美美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关系、商红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进行了认真调查。

  2011年7月,由监察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北京刘安元律师事务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郭美美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商红会)的关系、商红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调查结果

  1、商红会中不存在“红十字商会”这一机构,没有设立“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职务;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其炫耀的财富与红十字会、公众捐款及项目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商红会是2001年11月5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批复》正式发文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在商业系统开展紧急救护和红十字活动。经调查,商红会中不存在“红十字商会”这一机构,也没有设立“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职务。郭美美没有在商红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发现在与商红会开展合作的公司中任职。与商红会合作的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博爱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支出明细均显示,该公司从未向郭美美支付任何费用。郭美美炫耀的财富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商红会、公众捐款和项目资金无任何关系。

  2、商红会成立以来,没有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规范。2001年商红会成立以来,没有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对行业红十字会的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没有通过选举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仅以商红会会长办公会议的方式聘任商红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商红会在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规避以及处理红十字事业使命与商业机构行为的关系等方面,没有建立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

  3、商红会与北京王鼎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鼎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博爱服务站”项目资金不来自红十字会及公众捐款。王鼎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05年1月和2006年1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被商红会聘任为副会长和副秘书长。“博爱服务站”项目是2006年4月由商红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请开展的一个社区项目,计划在全国部分城镇社区设置2万个“博爱服务站”。王鼎公司因参与“博爱服务站”项目的策划和运作,占有中红博爱公司30%的股份。王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和所开展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严重违反了公益组织原则。2008年3月,商红会事业发展部会同王鼎公司与有关保险公司就依托“博爱服务站”拓展保险业务事宜签订了协议。其中,商红会事业发展部作为商红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协议对如何在“博爱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等缺乏明确的约定。2008年10月,根据商红会的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商红会、中红博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推进“博爱服务站”项目。调查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商红会在“博爱服务站”项目中没有任何资金投入,项目运作资金全部由中红博爱公司投入。

  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商红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商红会负有指导工作的责任。但在批复中国商业联合会成立商红会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其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指导不够,监管不力;在“博爱服务站”项目协议审查中,把关不严。

  二、有关建议

  1、建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真研究商红会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

  2、严格规范红十字系统与企业的合作关系。要在积极鼓励企业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道德准则,确保合作企业的政策和行为与红十字事业的使命不相矛盾。加强红十字品牌管理,防范利用红十字品牌资源谋取利益,不允许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通过合作项目谋取经济利益。

  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应切实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透明、准确及时、规范有序、方便获取的红十字系统信息平台,努力提升社会公信力。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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