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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生产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2012-01-10 18:21:00     作者: 孙莹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意见 渎职犯罪 权钱 罪责刑相适应 犯罪案件
[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从严惩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中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从严惩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最高法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是“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孙军工: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规定了十四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孙军工说

  孙军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作者:孙莹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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