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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 或征收区域性碳税

2012-01-16 07:01:00     作者: 梁嘉琳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排放交易 碳排放 排放源 排放控制 排放指标
[提要]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国家发改委要求,各试点地区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实施。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家要求上述试点省市在2013年底前启动碳交易市场,如果上述试点被证明有效,将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表示,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包括“澳大利亚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今年底前实施方案有望对外公布;不排除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向碳排放大户和高碳行业征收“区域性碳税”。

  所谓“澳大利亚模式”,指的是“碳税+碳市场”的两阶段碳价机制: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为固定价格阶段,为期三年,碳起始价每吨等效二氧化碳为23澳元,每年按实价递增2 .5%。第二阶段为排放交易机制。2015年7月1日起,碳价由交易市场决定。碳市场用户包括固定排放源、交通、工业生产、废弃物(不允许丢弃)和不明排放源。

  中信证券碳交易与投资首席科学家唐人虎,在各试点省市调研获悉,北京、上海“走得较靠前”,碳交易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公布。

  对于碳交易有可能加大企业负担的市场担忧,他表示,多数试点省市均在过渡期内为重点行业设置了“免费配额”,先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有充足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今后碳排放配额用不完时,就成为碳交易的“卖方”,并从“买方”企业获得收益。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试点地区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实施。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

  13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提出,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

  资料显示,所谓“欧盟模式”,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 S)是全球领先的碳市场,自运行以来,该碳产品交易量与交易额一直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2012年至2020年为E U -E T S的第三阶段,化学产业、氨水制造、航空、航运将囊入该市场,运输、建筑、农业、垃圾处理行业的减排门槛一并提高。

  姜克隽预计,若采取“欧盟模式”第三阶段,几乎所有碳排放源均参与碳交易,到“十二五”末,上述碳交易试点省市的交易量有望达到数亿吨。

  但上述接近决策层人士表示“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并非《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的缔约国。碳减排并非中国的国际义务,而是其自愿行为,因此碳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和发达国家没有可比性。”

  所谓“日本模式”,指的是亚洲首个碳交易体系、世界范围的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日本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它专门针对大型办公建筑、工厂的强制性的二氧化碳减排,涉及1100个商业设施和300个工厂,服务业也被纳入,占东京总排放的20%。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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