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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获7030条意见 观点现十大碰撞

2012-01-17 07:07: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校车 安全监管 意见和建议 草案 安全管理
[提要] 1月16日,深港跨境学童校车专用停靠区域正式开通,香港儿童在停靠点乘坐校车。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

  1月16日,深港跨境学童校车专用停靠区域正式开通,香港儿童在停靠点乘坐校车。

  公众校车意见“十大碰撞”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7030条意见“激辩”校车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16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校车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碰撞1: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有些意见则提出,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的校车。

  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周末有乘车需求。

  碰撞2: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多数意见表示赞成。对于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有不同意见。

  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

  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争生源使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幼儿,发生了不少事故。

  碰撞3: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表示赞成,有些意见则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农村小学、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即使有人给买了也养不起。

  校车高标准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校车安全的关键在于驾驶员的素质,车辆只要符合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国外,非得是专用校车。

  碰撞4:是否该由教育部门牵头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这些都不是教育部门管得了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也有些意见提出,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形成管理漏洞。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可以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碰撞5: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

  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有些意见则认为,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

  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

  碰撞6:驾驶人条件是否应更严

  关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有些意见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在很多农村地区实际上不可行。

  应更严格,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太年轻了不行;校车驾驶人必须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等等。

  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

  碰撞7:校车是否该享有优先权

  据介绍,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

  校车通行优先权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

  城市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

  碰撞8:学校是否应派照管人员

  关于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有些意见则不赞成。

  建议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

  碰撞9: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到位。

  应该加重法律责任,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等。

  不能有效解决监管执法问题,规定多重的法律责任也没用。

  碰撞10:3年过渡期是长还是短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使用非专用校车。对于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普遍表示赞同。但对具体期限,有不同意见。

  3年过渡期的规定符合实际,表示赞成。

  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要解决路的问题,3年时间显然不够。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

  据新华社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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