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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宣判 主犯获刑15年罚200万

2012-01-29 09:59:00     作者: 彭疆    来源: 成都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联益;飞龙集团;诈骗案;宣判;获刑;股权转让协议;主犯
[提要] 飞龙集团上述“慷慨解囊”之举,让成都联益利润大幅增长,1997年成都联益的净利润较1996年增长115.55%,每股收益从1996年的0.17元升至1997年的0.38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7.85%。

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 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

  联益股权诈骗案尘埃落定 曾汉林获刑15年罚200万

  1月20日,号称“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被告人曾汉林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现年66岁的曾汉林被指掏空旗下广东飞龙集团(简称“飞龙集团”),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简称“联益集团”)所持价值6800万元的成都联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联益”,交易代码“001696”)法人股。曾汉林在1999年年底经多米尼加潜逃至加拿大,去年2月份从加拿大遣返回国。

  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飞龙集团构成合同诈骗罪,曾汉林身为董事长、总经理,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飞龙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负有高额债务,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真相,诱骗成都联益(集团)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合同,骗取其价值6800万元的法人股权后质押贷款并占有使用。该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方表示要上诉

  此前的庭审中,曾汉林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主观上没有占有成都联益股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飞龙集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曾汉林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曾汉林的辩护律师出具的证据,包括加拿大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文翻译版等书证,该审计报告反映飞龙集团财务状况良好。此前,公诉机关认定该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成都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企业的审计没有法定效力。”

  辩护律师质疑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仅以口头猜测为主”,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曾汉林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亚玲赶赴成都中院,另外一名律师杨照东因为出差未能及时抵达。朱亚玲认为法院的认定结果与事实出入较大,并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

  20日下午,曾汉林的家属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很失望”。杨照东称,当事人在与律师会面后,已明确地表示要上诉。(据羊城晚报 京华时报)

  案卷阅读

  首家乡镇企业股

  “联姻”却遭遇骗局

  成都联益的前身是1978年创办的双流县团结轧钢厂。1985年,由该厂组建为双流县联益钢铁企业公司,1989年组建联益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

  1997年3月6日,成都联益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全国第一家乡镇企业股,主业为钢铁冶炼、机械制造。当时年产钢铁仅10多万吨,无法与大钢厂竞争。

  1997年11月29日,成都联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联益集团将所持3421.6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以每股1.99元的价格转让给飞龙集团,转让款共计6800万元。按双方约定,飞龙集团支付200万元订金,并将在以后的18个月内分4次付清转让款。联益集团负责人说这主要是因为有广东证券担保。

  截止到1997年6月30日,成都联益每股净资产为1.82元,而飞龙集团所给的收购价为1.99元,收购价较高。此次转让后,飞龙集团成为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联益集团退居第二大股东。

  1998年初,飞龙集团董事长曾汉林当选为成都联益新任董事长。

  看上去很美的账面利润

  1998年1月,飞龙集团将其控股75%的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简称“飞龙高速”)的股权含权转让给成都联益,协议受让价为7400万元,可延缓到2002年支付。经过这次资产置换,飞龙高速1997年全年利润按75%的份额全部并入成都联益1997年年度报表,成都联益1997年未分配利润增加了2792万元。飞龙高速在1998年又为成都联益贡献了2300万元利润,但这些都只是账面利润。

  飞龙集团上述“慷慨解囊”之举,让成都联益利润大幅增长,1997年成都联益的净利润较1996年增长115.55%,每股收益从1996年的0.17元升至1997年的0.38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7.85%。

  但是,飞龙集团从未真正参与成都联益的经营管理,而成都联益作为飞龙高速的控股股东,也从未有机会插手其经营和业务。这样的重组,实际上只是账面重组。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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