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福建立法禁止建污染饮用水源项目 创新限批措施

2012-01-30 19:29:00     作者: 来建强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饮用水源 建强 污染水体 流域 保护区
[提要] 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系列问题,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该法规积极鼓励创新环保限批措施。

  新华网福州1月30日电(记者 来建强)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系列问题,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该法规积极鼓励创新环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环保厅于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说,《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专列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同上位法相衔接,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该条例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地方主管部门创新环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设计。据介绍,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该条例还规定,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上述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将排污单位遵守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作者:来建强

马震

editor

更多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