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4 15:56:00 我要评论
刘阳 来源: 人民日报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刘阳)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审批和播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加强对境外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方面,通知强调,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与此同时,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在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通知指出,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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