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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公司拟就高利贷事件提诽谤诉讼

2012-02-15 06:56:00     作者: 胡俊超 安蓓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利贷;四川警察;中石化集团公司;四川公司;销售有限公司;诽谤;股东会决议
[提要]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14日在中石化集团公司总部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将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14日在中石化集团公司总部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将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黄久长14日在媒体见面会上发布的个人声明称,刘明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誉权,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将按相关法律予以起诉。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元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对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经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月7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 回应称借款系投资”称,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同时股东未签名,擅自变更股权。随后,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回应称,刘明多次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歪曲事实,诽谤报道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2月12日,刘明等在四川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拿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向其汇款的凭证。

  在14日的媒体见面会上,朱茂元称,2012年2月1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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