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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判决书中详述遭刑讯逼供 法院未调查即判决

2012-02-20 14:38:00     作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金长江;判决书;刑讯逼供;受贿;赃款;行贿人;办案人员
[提要]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张荣有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金长江案开庭前,洪磊已被判刑,二审因举报金长江受贿立功减轻处罚。

金长江案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当被告人声称遭遇逼供、诱供时,法院是否应着手调查事实真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称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金长江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

  2005年9月至2006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

  2007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

  2009年年初,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

  金长江称:我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接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31日下午被拘留。由于办案人员连续审讯、轮番“教育”,三天四夜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为早获自由自污己身。现在,我悔恨不已。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而否认受贿;又因对检察官的话语产生“恐惧”和“渴望”,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又想起有的办案人员说的“你单位几个领导都非常关心你;黄华、潘红艳因为态度好已出去没事了”等一些话,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关于3份悔过书问题,金长江称:一是三天四夜连续审讯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二是恐惧在五峰县看守所所受的折磨,恐惧“躲猫猫”故事的“恐吓”;三是渴望通过“好态度”,通过组织沟通而像黄、潘那样获得自由。

  在解释一些“有罪”供述与“行贿人”供述“一致”的原因时,据判决书记载,金长江称:办案人员一再要求我有个“好态度”,并对我为什么“受贿”、如何“受贿”作了许多引导和提示,为了表明自己的“好态度”,我在作“有罪”供述时,对有的相关细节作了“合理想象”,尽量使自己的说法符合办案人员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况;有的受到了检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

  金长江说:公诉人说我多次承认受贿而有一次否认,事实上,我曾无数次否认受贿指控和自己的有罪供述。洪磊、黄华、潘红艳诬陷我受贿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罪责或脱罪。我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我的有罪供述中关于“赃款去向”不真实,我没有收受潘红艳、黄华“行贿款”的时间,洪磊的指证漏洞百出,被控“受贿”不合逻辑。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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