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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正职

2012-02-24 14:38:00     作者: 赵超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正职;中组部;领导成员;回避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部门;公务回避
[提要] 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赵超)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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