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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放开地级市户籍 工作满3年可落户

2012-02-24 14:48:0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户口迁移政策;义务教育;稳定住房;1975年;户口登记制度;就业;政策措施
[提要]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各地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通知这样归纳了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户口迁移政策,通知进行了分类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 专家建议

  “三年期限可以推广到大城市”

  对于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认为,这个政策比以前确实是一个进步。比如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只要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房,就可以申请本地户口,而不像很多发达地区城市搞积分制,或者需要交纳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等等,这样就把很多自我雇佣的人口排除在外。但是该项政策又规定了例外,“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提出一定限制,这点有待商榷,应防止一些地区借此限制落户。

  此外,对设区市明确提出“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的期限,“我认为这个政策完全可以涵盖推广到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限制发展大城市的政策本身值得商榷,这里是就业和经济发展的机会所在。”

  分类户口迁移政策

  1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

  有职业住所可落户

  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备注: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2 设区的市

  工作满三年可落户

  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备注: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

  完善落实现行政策

  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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