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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突发事件15分钟内要上报 迟报或罚款

2012-02-24 15:05:00     作者: 郑佳欣    来源: 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危险源 危险区域 行政管理部门 突发事件 国家秘密
[提要]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政府获悉,《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日前下发,将在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行政管理部门。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政府获悉,《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日前下发,将在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行政管理部门。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按照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按照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成因、容易引发的突发事件类别,需要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应急防范措施以及落实情况及应对该类风险的应急预案等内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的统一样式,在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分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违反这一条款,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再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处置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续报事态控制以及变化情况,必要时随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新组织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级。(记者/郑佳欣)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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