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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新国标公布 明确PM2.5浓度标准

2012-03-04 15:38:00     作者: 杨辉    来源: 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新国标 空气污染物浓度 浓度限值 AQI 工业区
[提要] 空气质量新国标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羊城晚报记者 陈秋明 摄(资料图片) 空气质量新国标将于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但珠三角地区今年就将推行新国标。

  空气质量新国标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羊城晚报记者 陈秋明 摄(资料图片)

  空气质量新国标公布

  明确PM2.5浓度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分区变三为二,取消特定工业区

  -居民区PM2.5日均浓度不得超过75微克/立方米

  3月2日,国家环保部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新国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分区,将此前的三类分成了二类。同时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现行的空气污染评价指数(API)将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空气质量新国标将于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但珠三角地区今年就将推行新国标。

  特定工业区被取消

  新国标与去年11月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变化,个别字句上作了调整。不过,新国标与老国标有较大差异。

  1996年发布的空气质量国家标准规定,中国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一般工业区指特定的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新国标取消了三类区,规定环境空气功能区仅分为二类。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新国标中,特定工业区已不存在,这种污染较大的工业区与一般工业区被统称为工业区,纳入环境空气功能二类区。

  相关专家表示,这种功能区分,对排放污染物较多的冶炼、发电、化工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短期内这些企业将会面临一定压力。

  同时,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明确,一类区使用一级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制,二类区使用二级浓度限制。取消了此前空气质量“优”、“良”、“轻度污染”的分类。

  增加PM2.5监测指标

  相比老国标,新国标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其中,环境空气功能区中的一类区,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而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的居民区中PM2.5浓度,新国标规定居民区PM2.5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不超过75微克/立方米。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PM2.5的标准与世卫组织过渡期第一阶段目标值相同。

  相关空气质量专家认为,新国标在PM2.5标准方面,仍然标准偏低。按照目前国际上严格的空气质量准则值,健康的空气中,PM2.5颗粒物年均浓度应该低于10微克/立方米,超过这个值,人群中总死亡率、心肺疾病的死亡率和肺癌的死亡率会显著增加。

  珠三角“提前”推行新国标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还有《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这也表示目前广东施行的空气污染评价指数(API)将变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记者从广东环保部门了解到,AQI将可以更好地表征目前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尤其是反映珠三角目前突出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同时,新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杨辉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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