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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党政公务车每20人1辆 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

2012-03-11 15:07:00     作者: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务用车;办法;公务车;党政机关;济南日报;车辆;排气量
[提要] 据《济南日报》报道日前出台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据《济南日报》报道日前出台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该《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和旅行车(15座以下);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16座以上),工作需要时,可租赁使用。

  以前,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15人配备1辆,《办法》规定,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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