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5 06:53:00 我要评论
霍小光、周英峰、崔清新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霍小光、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重要修改。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2011年8月和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后,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大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草案又先后作出了8项和5项修改,内容涵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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