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0 06:33:00 我要评论
李婧 来源: 人民网犯罪嫌疑人石柏魁一审照片。人民网记者杨成摄
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上午, “58”故宫展品被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石柏魁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日上午九点半,石柏魁穿着橘色号服被押上法庭。辩护人认为石柏魁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法庭认为石柏魁盗窃情节严重,判处1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人民币。
去年5月8日晚上,石柏魁潜入故宫博物院内,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9件展品。在逃跑过程中,他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之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因销赃未果,又将手中四件展品丢弃。
今年2月17日,石柏魁出庭受审,并当庭否认预谋盗窃。公诉人认为:石柏魁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所窃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建议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其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无法确定,失窃物品的投保价值不能被认为是财产价值。在故宫里盗窃并不能认为是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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