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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大盗”获刑13年 专家称该案触及法律空白

2012-03-20 06:46: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石柏魁;大盗;量刑建议;获刑;法律空白;故宫博物院;情节特别严重
[提要] 昨天上午,震惊全国的故宫“盗宝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落槌。公诉人认为,9件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宫作为游览地点,物品所有者对其场所无法控制,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石柏魁平静地听宣判。

  昨天上午,震惊全国的故宫“盗宝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据悉,在新中国成立后故宫历次盗宝案中,石柏魁成为获刑最轻的一人。之前的5起盗宝案,其中三人被判无期,两人被判死刑。

  “大盗”平静听宣判

  昨天上午9点半,28岁的石柏魁在众多媒体的注视下,被两个高大的法警押进法庭。宣判中,石柏魁看起来比较平静,但当法官即将宣读刑期时,他闭上了眼睛,深深地吸了口气。听到13年的结果,石柏魁的嘴角略微抽动了一下。宣判后,石柏魁一言未发被带出法庭。

  28岁的石柏魁是山东农民。去年5月8日,石柏魁潜入故宫博物院内斋宫。晚8时许,他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破窗进入诚肃殿,打破殿内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展品共9件。逃离过程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内外,上述遗弃物品均已起获。次日,石柏魁销赃未果,遂将手中4件展品丢弃,其中1件已起获。

  经核实,两依藏博物馆共为上述9件展品投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被盗展品投保金额共计15万元。此外,石柏魁还先后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建议石柏魁上诉

  宣判后,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表示,他本人对该结果不满意,等明天他到看守所会见时,会建议石柏魁上诉,但是否上诉还是由石柏魁决定。

  黄律师认为,法院根据在故宫内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此案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宫这一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此案的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有好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专家:石柏魁案触及法律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在故宫盗窃和在普通农家院盗窃并没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金融机构盗窃才可作为情节严重的一个方面给予考虑,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把其他地点作为情节严重的方面考虑,所以除了金融机构,其他地点不影响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

  洪教授认为,石柏魁案触及了法律空白,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只有“数额巨大”加上司法解释中的8种情形,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石柏魁盗取的并非文物,被盗物品又没有做出价值鉴定,而“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又不在司法解释的8种情形之中。最高法院应该考虑此种情形,对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对话

  记者:您对该判决结果如何评价?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石柏魁的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当庭提出量刑建议为13年到15年。该判决也在检方的量刑建议之内,因此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记者:此案没有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那么量刑上是如何考虑的呢?

  公诉人:投保数额并不是盗窃的真实数额,而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从立法上看,盗窃数额只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依据和唯一标准。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就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种情况。

  记者:石柏魁在法庭上否认有过预谋,该情节是否影响他的量刑?

  公诉人: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犯罪,起诉书没有指控,法院判决与起诉书并不矛盾。

  记者:此案是否暴露出故宫在安保上的漏洞?

  公诉人:故宫方面在案发后通过各种渠道也表明了其在该事件中的态度,相信故宫今后在安防方面会有很大的改进。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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