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青岛黑老大聂磊拉拢腐蚀官员形成30余把保护伞

2012-03-21 07:03:00     作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告人;保护伞;黑老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聂磊公司;犯罪事实
[提要] 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开庭以来,历时3个月的审理,备受全国关注的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32名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依法接受判决。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开庭以来,历时3个月的审理,备受全国关注的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32名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依法接受判决。

  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与聂磊涉黑案相关的青岛警界“保护伞”的查处情况同样让人关注。据悉,目前涉案的30多名“保护伞”或将在山东省内除青岛以外的多地接受异地审判。

  聂磊当庭表示“判得有些重”

  判决书厚达366页,法官宣读了6个多小时。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系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窝藏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参与庭审的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对此判决结果,聂磊当庭表示“判得有些重,准备上诉”,但“还要和律师商量”。其他领刑的30名被告人均表示是否上诉将进一步咨询律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被告人聂磊等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两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公司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聂磊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判决书显示,聂磊的辩护人认为聂磊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聂磊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法院审理查明,“聂磊公司”具有明确的组织分支机构,组织层级清晰,结构严密,人数众多,既有较早参加的人员,又有后期加入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由刘峰玉负责开发房地产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与卢建强开设地下赌场,与李岩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卖淫,由任昊、熊新成立暴力团伙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实施违法犯罪数十起,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聂磊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法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聂磊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聂磊被指控的部分组织犯罪事实与其无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所提与其无关的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其组织成员基于组织意志、为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聂磊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据介绍,该案的其余分案将于3月底前分别在市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等五个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魏鹏

editor

更多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